(2017)苏1324执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荣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1222号被执行人刘荣忠,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泗洪县。(2013)洪刑初字第038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荣忠应缴纳罚金10000元。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3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荣忠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于2017年6月16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刘荣忠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于2017年5月31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位于泗洪县香江路北侧(瑞丰·翡翠城)16幢2-104、16幢2-14(证号S090251)的房产(唯一住房,与执行标的相差较大,依职权不宜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执行到位2282.9元。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继续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 磊执行员 张 超执行员 刘朝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雨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