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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范根与武慧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根,武慧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2执822号申请执行人范根,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武慧娟,女,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执行范根与武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7)豫0802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侯晨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