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范根与武慧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根,武慧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2执822号申请执行人范根,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武慧娟,女,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执行范根与武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7)豫0802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侯晨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