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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鑫茂科技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鑫茂科技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127号。法定代表人:杨书德,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鑫茂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鑫茂科技园综合楼四层405室。法定代表人:李桂英,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鑫茂科技园有限公司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民终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现已向本院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04执23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振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高静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