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廖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刑初57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某。辩护人杜家红,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7]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于2017年6月8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后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敏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及其辩护人杜家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1日6时40分许,被告人廖某某驾驶牌号为沪DL95**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沪J37**挂的重型厢式半挂车沿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崧泽大道、华徐公路路口西南约25米处由西向南右转弯时,适遇被害人李瑞茂驾驶牌号为“上海2238543”电动自行车在路口西南角超越停车线停车,双方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李瑞茂因胸部闭合性损伤当场死亡及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廖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廖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在本院���理过程中,被告人廖某某的家属向被害人近亲属支付了补偿款并已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李某的证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发经过表格、到案经过、事件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来沪人员基本信息,收条、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以其当事人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其家属已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获谅解等为由建议法庭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于法不悖,故予以采纳。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诫勉语:廖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沈宝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