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恢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绵阳市东圣建设有限公司、绵阳市福潮高新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东圣建设有限公司,绵阳市福潮高新建材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恢349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东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市福潮高新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绵阳市东圣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0)川民提字第86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市福潮高新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市福潮高新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肖永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