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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成都华顿广告有限公司与杨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华顿广告有限公司,杨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华顿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克毅,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毅。成都华顿广告有限公司与杨毅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杨毅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成都华顿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76000元。执行人 查                         明                          ,                         被执行人 无        财        产        可        供          执        行        ,        申        请执行人 未    能    提    供    且    本    院    依        职    权    也    未    查    找    到    被执行人 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暂无执行条件,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邓焕云执行员黄柯执行员胡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朱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