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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5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玉芹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黄占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黄占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5104号原告:张玉芹,女,195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绍川,天津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城静文路18号。负责人:不详。被告:黄占学,男,196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芹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黄占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提出伤残鉴定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诉讼。审判审判员  裴悦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纪瑶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