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xx、xx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402执599号申请执行人:李xx,女,195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xx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法定代表人:牛xx,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xx也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冀0402执59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代理审判员 赵盼盼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郭虹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