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2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军与被执行人赵久志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军,赵久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02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周军,女,1969年7月13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步行街创园大厦903室。身份证:210719196907131944。被执行人赵久志,男,1975年04月05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丰乐社区4号楼2单元301室。身份证:21140319750405845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1402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06月08日将赵久志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1402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率。审判员 齐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叶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