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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民初3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贾军锋、张丰娟等与西峡县交通运输局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军锋,张丰娟,西峡县交通运输局,西峡县公路管理局,西峡县石界河镇人民政府,西峡黑烟镇林场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3353号原告:贾军锋,男,汉族,生于1978年2月28日,住西峡县。原告:张丰娟,女,汉族,生于1979年3月30日,住西峡县,系贾军锋妻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家鑫,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西峡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西峡县灌河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宜文,西峡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立,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西峡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西峡县城区仲景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王国良,西峡县公路管理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向东,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西峡县石界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峡县石界河镇石界河村。法定代表人:胡晓文,西峡县石界河镇人民政府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飞,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西峡黑烟镇林场。住所地:西峡县石界河乡杨盘村。法定代表人:XX,西峡黑烟镇林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成,西峡黑烟镇林场法律顾问。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军锋、张丰娟诉被告西峡县交通运输局、西峡县公路管理局、西峡县石界河镇人民政府、西峡县黑烟镇林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军锋、张丰娟以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军锋、张丰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军锋、张丰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收取25元,由原告贾军锋、张丰娟承担。审判长 杨 丽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杜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吕彦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