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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刑监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德术受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川刑监字第82号蒋某某:你为原审被告人杨德术犯受贿罪一案,不服本院(2O14)川刑终字第488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正确的。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杨德术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四川凯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徐某某100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生效判决对此认定正确。对于杨德术的上述犯罪事实,有杨德术的供述及自书材料;证人徐某某出庭作证及与杨德术当庭对质;贺某某的证言及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你曾委托的律师对你转达过杨德术关于愿意就受贿款进行退赔、希望你协助退赃、争取宽大处理的意见;书证、物证、司法鉴定意见等在卷证实,足以认定。你提出侦查机关未提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即证明了对杨德术采取了刑讯逼供,原审法院违法采信杨德术的有罪供述不当;“行贿人”徐某某的证言多次改变、自相矛盾不具有真实性;杨德术无罪等申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