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小平与四川胖大妈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平,四川胖大妈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154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平,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14日,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四川胖大妈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安市武胜县。法定代表人:李碧云,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622民初206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李小平与四川胖大妈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应执行标的57500元,已执行0元。本院在执行罗延明申请执行四川胖大妈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已终本)中,虽对该公司位于武胜县沿口镇工业园区的厂房及办公用房进行了查封,但被执行人四川胖大妈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碧云、总经理刁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已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该案正在审理中,尚未审结,在该刑事案件未审结前涉及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不得处置,因此被执行人现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左松涛审��员王洪林审判员 詹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