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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肖俊旗、熊仕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俊旗,熊仕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团风县人民法院文件定稿纸领导签发起草人团法(2017)号密级共印份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1执40号申请执行人肖俊旗,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正阳县人。被执行人熊仕武,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肖俊旗与被执行人熊仕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14)鄂团风民初第00753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团风民初字第007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舒春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