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肖俊旗、熊仕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俊旗,熊仕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团风县人民法院文件定稿纸领导签发起草人团法(2017)号密级共印份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1执40号申请执行人肖俊旗,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正阳县人。被执行人熊仕武,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肖俊旗与被执行人熊仕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14)鄂团风民初第00753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团风民初字第007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舒春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