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学地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622号原告:王学地,男,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代表人:谢颖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地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地以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学地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学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邹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