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8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邹邵平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邵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28刑初25号公诉机关锦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邵平,绰号“阿平”、“平姐”,女,1975年7月6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6年9月21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辩护人高明坤,男,贵州洲联合(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锦屏县人民检察院以锦检公诉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邵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4月14日、6月9日两次应用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锦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双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邵平及辩护人高明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邹邵平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以提供赌博网站(1.9688.us等)及给予投注金额12%-13%比例提成和以1:42.25或1:42.5赔率的方式,被告人邹邵平自己成为以地下六合彩为博彩的庄家,发展下线并接受下线投注,先后发展王某1、周某1、王某2、秦某(四人均已判刑)等人为下线并接受投注。王某1、周某1、王某2、秦某等成为下线代理后,租用郑某(已判刑)提供的赌博网站(域名hk869.com)并各自发展其下线会员组织地下六合彩赌博。王某1、周某1、王某2等将其下线会员的赌博投注经使用郑某的赌博网站(域名hk869.com)进行统计汇总后,再使用被告人邹邵平提供的赌博网站向其进行投注。在2014年1月1日至11月14日期间,仅在被告人邹邵平使用的其丈夫刘某城的广东省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卡号为:62×××19)中,用于其赌资接收和流转的资金数额达952770元,其中:转入资金49笔计814550元,转出资金10笔,计13822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拘留证及逮捕证、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及清单,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1、秦某、周某1、王某2等十四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邹邵平及辩护人高明坤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邹邵平辩称当时虽使用其夫刘某1的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收取赌博账款,但也有一些是向本人购买化妆品的货款,因此,应当予以扣除。辩护人高明坤还辩称,邹邵平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系初犯、从犯,要求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邹邵平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以提供赌博网站(1.9688.us等)及给予投注金额12%-13%比例提成和以1:42.25或1:42.5赔率的方式,被告人邹邵平租住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村委房屋,自己成为以地下六合彩为博彩的庄家,发展下线并接受下线投注,先后发展居住在贵州省锦屏县的王某1、周某1、王某2、秦某(四人均已判刑)等人为下线并接受投注。王某1、周某1、王某2、秦某等成为下线代理后,租用郑某(已判刑)提供的赌博网站(域名hk869.com)并各自发展其下线会员组织地下六合彩赌博。王某1、周某1、王某2等将其下线会员的赌博投注经使用郑某的赌博网站(域名hk869.com)进行统计汇总后,再使用被告人邹邵平提供的赌博网站向其进行投注。在2014年1月1日至11月14日期间,仅在被告人邹邵平使用的其丈夫刘某城的广东省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卡号为:62×××19)中,用于其赌资接收和流转的资金数额达719270元,其中:转入资金28笔计706950元,转出资金3笔,计12320元。同时还查明,2017年4月27日,锦屏县公安局对被告人邹邵平在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村委房屋使用的百盛牌台式电脑主机一台进行了扣押,经查证,该电脑未留存有开设赌场的相关记录。还查明,2015年9月18日,王某1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秦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5年9月11日,周某1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万元,郑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王某2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周某1不服上诉中院,经二审审理2016年1月4日裁定予以维持。上述事实,被告人邹邵平在庭审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同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银行查询记录清单、电话记录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缴款单,现场勘验、远程勘验、电子证据检查、辨认等笔录,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邹邵平具体涉案金额的问题。庭审中,被告人邹邵平辩称当时虽使用其夫刘某1的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收取赌博账款,有一些是向本人购买化妆品的货款,应予以扣除的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邹邵平开设赌场的往来账户中,陈某、曹某、刘某2、苏某没有陈述印证,刘某3、杨某成、陆某早、单某的陈述中明确表示没有向邹邵平购买“六合彩”或支付赌资,刘泽英的陈述中前后矛盾,前面讲没有买码,后面交待得向“平姐”(邹邵平)买“六合彩”,而杨先菊的交待虽得向“平姐”(邹邵平)买“六合彩”付过赌资,但也购买一部分化妆品,但具体数额记不清楚。因此,除王某1、王某3辉、秦某、周某2四人明确陈述与邹邵平存在开设赌场的资金往来结算,或曾向邹邵平支付购买“六合彩”的赌资,涉及金额719270元予以认定外,其余陈某军、曹某木等10人与邹邵平使用的其丈夫刘某城的广东省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卡号为:62×××19)的资金往来结算或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指控为开设赌场结算金额233500元的部分,法庭不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邹邵平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网站给他人组织赌博,自己成为庄家接受下线的投注,其赌资累计数额达71927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邹邵平为他人提供赌博网站,发展下级会员,并接受大量投注,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三十万元以上,依法属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本院对其从轻判处。扣押的百盛牌台式电脑主机一台,未能查实与违法犯罪有关,予以退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邵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二、扣押的百盛牌台式电脑主机一台,由锦屏县公安局予以退还。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龙庆辉审 判 员 龙本坤人民陪审员 杨先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楚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