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恢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彭斌、李彦胜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斌,李彦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彭斌,男,生于1969年10月1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李彦胜,男,生于1982年4月25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斌与被执行人李彦胜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海法商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彦胜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彭斌运费9102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9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彦胜于2017年6月9日给付了30000元,就下余执行款承诺了具体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彭斌同意按原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并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海法商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苏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