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瑛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瑛红,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瑛红,女,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熊儿寨乡东路16号。法定代表人:梁志军,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高瑛红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长城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7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瑛红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法院判决。理由为:���一)深长城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有瑕疵,本人不予缴纳未享受的服务费用具有合理性。深长城物业公司在小区保安、公共绿化养护、水系维护等诸多方面存在未履行职责、损害住户利益的情况。两审法院对深长城物业公司收取公共财产费用的事实认定不清。(二)管辖错误,本案应由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三)深长城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超过诉讼时效。(四)深长城物业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问题不是本案的再审审查范围,深长城物业公司的诉讼主体地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主张亦未超过诉讼时效。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物业服务费的缴纳数额问题,通过相关证据证明,深长城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确有未尽事宜和不妥之处,但二审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将物业服务费酌减比例调整为10%,亦并无不当。���上,高瑛红的再审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瑛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立杰审判员 侯海旭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韩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