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24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谢建平与张仲、王婉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建平,张仲,王婉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2457号之一原告:谢建平,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饶刚,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仲,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被告:王婉静,女,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建平与被告张仲、王婉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建平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仲、王婉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建平在开庭前撤回对被告张仲、王婉静的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建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7元,由原告谢建平负担。审判员 吴建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