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海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33号原告: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系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陈海燕,女,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钟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被告陈海燕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3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718元,由原告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饶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严万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