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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执13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红超、田巧玲、李红伟、王瑞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兰考县支行,李红超,田巧玲,李红伟,王瑞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13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兰考县支行。住所地:兰考县城关镇中山东街9号。被执行人:李红超,男,1975年12月29日生。被执行人:田巧玲,女,1978年8月11日生。被执行人:李红伟,男,1978年5月10生。被执行人:王瑞娟,女,1979年10月24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红超、田巧玲、李红伟、王瑞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李红超名下的房产,经两次拍卖后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红超、田巧玲、李红伟、王瑞娟庭下达成和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亓国战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朱睿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