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3民初4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江苏邗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瑞俊、周凤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邗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瑞俊,周凤华,陆新楠,扬州科信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03民初4256号原告:江苏邗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维扬路399号桐园商业1号楼。法定代表人:郑建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该公司员工。被告:朱瑞俊,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告:周凤华,女,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告:陆新楠,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告:扬州科信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连运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陆新楠。原告江苏邗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邗江联合村镇银行)与被告朱瑞俊、周凤华、陆新楠、扬州科信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信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山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邗江联合村镇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被告朱瑞俊、周凤华、陆新楠、科信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邗江联合村镇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朱瑞俊、周凤华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9万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7年4月11日,计欠利息7532.22元;从2017年4月1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被告陆新楠、科信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朱瑞俊向原告借款18.9万元,被告周凤华确认为共同债务,被告陆新楠、科信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朱瑞俊、周凤华未依约偿还借款利息,其余被告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朱瑞俊、周凤华、陆新楠、科信公司均承认原告所诉事实。原告邗江联合村镇银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举证的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保证借款合同、共同债务确认书、保证函、借款借据、贷款(垫款)还款单,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可以作为认定原告所主张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9日,原告与被告朱瑞俊、陆新楠共同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朱瑞俊发放贷款18.9万元,借期自2016年6月30日至2017年6月29日,利率为月利率10.78075‰,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被告不按期支付利息,原告有权提前收���未到期借款;被告陆新楠为以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被告科信公司向原告出具保证函一份,自愿为被告朱瑞俊按上述合同产生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陆新楠、科信公司保证期间均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担保范围包括该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2016年6月30日,被告周凤华向原告出具共同债务确认书一份,确认被告朱瑞俊上述借款为其共同债务。2016年6月29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朱瑞俊发放贷款18.9万元。2016年12月20日后,被告朱瑞俊、周凤华再未依约付息,其余被告也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截止2017年4月11日,被告计欠原告借款本金18.9万元,利息7532.22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朱瑞俊、陆新楠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约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被告朱瑞俊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陆新楠也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周凤华自愿向原告出具共同债务确认书,其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科信公司自愿向原告出具保证函,亦应承担保证责任。四被告均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利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依约诉求被告支付尚欠本金及利息,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瑞俊、周凤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邗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9万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4月11日,利息为7532.22元;从2017年4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8.9万元为基数,按本案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陆新楠、扬州科信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对被告朱瑞俊、周凤华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陆新楠、扬州科信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瑞俊、周凤华追偿。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30元,依法减半收取2115元,由被告朱瑞俊、周凤华、陆新楠、扬州科信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原告自愿向被告追偿,由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30元(收款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账户:11×××57)。审判员 杨山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