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3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锦味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显梅,北京锦味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3264号申请执行人:国显梅,女,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刚,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锦味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0号二层。法定代表人:季红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显梅与被执行人北京锦味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北京锦味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北京锦味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9919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国显梅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锦味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玲审判员 李 欣审判员 彭文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金 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