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申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沈阳浑南国际新兴产业园区杨官屯社区居民委员会因与黄玉芹、徐颖、徐志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阳浑南国际新兴产业园区杨官屯社区居民委员会,徐颖,徐志强,黄玉芹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申3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沈阳浑南国际新兴产业园区杨官屯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世伟,系主任。委托代理人:徐红娟,系沈阳市东陵区东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徐颖。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徐志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黄玉芹。再审申请人沈阳浑南国际新兴产业园区杨官屯社区居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黄玉芹、徐颖、徐志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12民初4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沈阳浑南国际新兴产业园区杨官屯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再审称,徐颖、徐志强与申请人于2005年12月签订的合同无效,徐颖、徐志强无权获得人口安置费和土地补偿费。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提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一审时已审理查明徐志强、徐颖于2005年与申请人签订了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现申请人主张该合同无效,徐颖、徐志强无权获得人口安置费和土地补偿费。但本案涉诉土地承包合同并未依法被确认无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亦未被依法撤销,且申请人亦承认涉案承包地至2007年3月被富士康征用前一直由徐颖、徐志强耕种,申请人没有收回该承包土地,故原审法院判决申请人支付徐颖、徐志强相应的人口安置费和土地补偿费并无不当。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沈阳浑南国际新兴产业园区杨官屯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廉光强审判员 樊友明审判员 朴海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卢 月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