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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马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05刑初196号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斌,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于乌鲁木齐市,回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本市沙依巴克区。2017年3月8日,因吸毒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7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乌水检公诉刑诉(2017)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骆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斌在强制戒毒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以下罪行:1.2017年1月初,被告人马斌在本市沙依巴克区南昌路路口每日每夜超市,趁被害人吴某不备,将放在收银台的一部OPPOA59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86元。赃物已变卖,赃款已消费。2、2017年1月6日14时许,被告人马斌在本市BRT1号线路公交车从文化宫站至洪山站途中,趁被告人卢某不备,将被害人卢某手提袋内的手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1400元。赃款已消费,钱包已丢弃。3、2017年1月6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马斌在本市清河路口站921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李某不备,将被害人李某上衣侧口袋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20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赃款已消费,其余物品已丢失。4、2017年1月9日19时许,被告人马斌在本市537路公交车从火车头至华凌市场站途中,趁被害人张某不备,将被害人张某挎包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840元及购物卡等物品。赃款已消费,其余物品已丢弃。5、2017年1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马斌在本市BRT1号线路公交车从高新街站至小西沟站途中,趁被害人杨某不备,将被害人杨某提包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18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赃款已消费,其余物品已丢失。6、2017年1月24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马斌在本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凌庆市场新强超市,趁被害人刘1不备,将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VIVO牌X5MIX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50元。赃物已变卖,赃款已消费。7、2017年1月30日,被告人马斌在本市货场东路6号门面房活鸡宰杀店,趁被害人马某不备,将被害人马某放在柜台上的一部VIVO牌X5手机盗走,经鉴定,手机价值870元,赃物已变卖,赃款已消费。8、2017年2月7日15时30分,被告人马斌在本市水磨沟区双赢国际胶东海鲜平价超市,趁被害人刘2不备,将被害人刘2放在办公桌上的一部苹果牌6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手机价值2513元。赃物已变卖,赃款已消费。9、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马斌在本市907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曹某不备,将被害人双肩包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200元及银行卡等物品。赃款已消费,其余物品已丢弃。10、2017年2月24日19:30,被告人马斌在本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良品乐购物超市,趁被害人常某不备,将被害人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华为手机盗走,经鉴定,手机价值644元。赃物已变卖,赃款已消费。11、2017年3月3日11时30分,被告人马斌在本市水区安居南路西一巷红山村蔬菜店,趁被害人孙某不备,将被害人放在桌子上的一部OPPO手机盗走,经鉴定手机价值989元。赃物已变卖,赃款已消费。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议,且有被害人吴某、卢某、李某、张某、杨某、刘1、马某、刘2、曹某、常某、孙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马斌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8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斌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斌在强制戒毒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马斌犯罪所得13892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周鸿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