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7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西昌科技(陕西)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驭创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北京驭创环境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昌科技(陕西)有限公司,北京驭创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北京驭创环境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543号原告西昌科技(陕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镇天台四路B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10000623232131H。法定代表人李锐胜,董事长。被告北京驭创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东邵渠镇东邵渠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061295391A。法定代表人吴阳,董事长。被告北京驭创环境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镇天台8路**号。负责人杨照,经理。原告西昌科技(陕西)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驭创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北京驭创环境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7月11日起,其为被告供应油漆。通常由被告库管孙海辉在存货即将耗尽时电话通知其送货,其按双方协议的品种、规格、数量将油漆送到被告生产地点,被告指定孙海辉在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镇天台8路81号收货,并在其送货清单上签名确认,并通过被告北京驭创环境设备有限公司账号向其定期支付货款。截止2016年12月30日其最后一次收货,尚有四个月汇款共计32105.4元未支付。经其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油漆货款32105.4元,交通费及误工费1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状中所列被告名称错误,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故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昌科技(陕西)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7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逯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慧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