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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海投房地产有限公司、易春木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海投房地产有限公司,易春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174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海投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钟林路8号海投大厦19、20楼,组织机构代码15505760-X。法定代表人:苏勇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斌,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佩佩,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易春木,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厦门海投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易春木租赁合同纠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5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闽D×××××的车辆一部,因车辆年限已久,价值不大,申请执行人表示不需采取强制措施。此外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许再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