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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二初字第1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与罗晓艳、谢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罗晓艳,谢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二初字第193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住所地赣县梅林镇梅林大街35号。法定代表人刘建章,行长。委托代理人谢小军,银行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斌,银行职工。被告罗晓艳,女,汉族,1989年11月16日生,住赣县。被告谢坚,男,汉族,1970年7月21日生,住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诉被告罗晓艳、谢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称被��在开庭前已协商同意还款。经本院依法审查,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罗晓艳、谢坚的起诉。审 判 长  彭永红代理审判员  孙万强人民陪审员  廖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