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8-28
案件名称
杨德明与李星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明,李星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8执349号申请执行人杨德明,男,1955年4月8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被执行人李星泉,男,1970年5月18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申请执行人杨德明与被执行人李星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328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李星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德明欠款本金19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70元。因被执行人李星泉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德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星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李星泉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李星泉其名下有房产一幢{位于安龙县招提街道办事处官桥社区小城头组},故按照执行程序依法对其进行了查封、评估、拍卖,评估价为人民币499051.25元,经组织了2次挂网拍卖,2次均流拍而无人竞买,最后一次拍卖底价为人民币424193.5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将被执行人李星泉上述拍卖房产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杨德明,申请执行人杨德明拒绝接受以物抵债;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除上述拍卖房产外,已无其余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五星审 判 员 付 军代理审判员 王国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鞠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