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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邓某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722刑初12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勇(绰号“阿九”或“哈巴狗”),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浦北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勇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远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经事先商量,2016年8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邓某勇驾驶车牌号为粤S×××××号东南越野车搭载“番薯五”及其侄子来到浦北县街道新秀街的居民住宅处,盗窃了陈某1、钟某1、容某、钟某2、陈某2等人摆放在各自家门前的四季红山茶、四季桂花等盆景,共计30盆。经鉴定:被盗的盆景总价值人民币3180元。2016年8月17日被告人邓某勇的家属将赃物盆景退到浦北县公安局。浦北县公安局已将赃物发还给了被害人。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支持其指控,认为被告人邓某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经事先商量,2016年8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邓某勇驾驶车牌号为粤S×××××号东南越野车搭载“番薯五”及其侄子去到浦北县街道新秀街的居民住宅处,盗窃了陈某1、钟某1、容某、钟某2、陈某2等人摆放在各自家门前的四季红山茶、四季桂花等盆景,共计30盆。经鉴定:被盗的盆景总价值人民币3180元。2016年8月16日浦北县公安局江城派出所扣押了作案工具车牌号为粤S×××××号东南越野车1辆。2016年8月17日被告人邓某勇的家属协助公安机关将赃物盆景退到浦北县公安局。浦北县公安局已将赃物发还给了被害人。2017年3月13日,被告人邓某勇被抓获归案。2017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被告人邓某勇归案后,对上述罪行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邓某勇的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作案现场及作案工具笔录、照片、被害人陈某1、钟某1、容某、钟某2、陈某2等人的陈述、证人邓某1、邓某2的证言、浦价鉴字【2016】46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邓某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该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邓某勇积极实施盗窃,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邓某勇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勇在庭审中认罪,且赃物已追缴并发还给了被害人,挽回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被告人邓某勇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扣押在浦北县公安局办案中心的车牌号为粤S×××××号东南越野车1辆,是被告人邓某勇用于盗窃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浦北县公安局办案中心的作案工具车牌号为粤S×××××号东南越野车1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吕耀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陆业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