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24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道均与何先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道均,何先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财保67号申请人:李道均,男,生于1966年4月1日,汉族,住大竹县。被申请人:何先菊,女,生于1972年11月7日,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申请人李道均与被申请人何先菊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何先菊所有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XXX号住宅,申请人李道均以自有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XXX号住宅作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道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何先菊所有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XXX号房屋(所有权证件编号:XXXXXX),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李道均以其自有的用于担保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XXX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露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