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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郝明岩与宋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明岩,宋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46号申请执行人郝明岩,女,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东路小区。被执行人宋殿伟,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幸福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明岩与被执行人宋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郝明岩于2017年1月22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郝明岩给付借款5万元,利息3849.00元,合计:53849.00元。案件受理费1146.00元。公告费600.00元,共计:5559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郝明岩与宋殿伟经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郝明岩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院(2015)富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宿茂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