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2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与陈碧英、黄润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陈碧英,黄润清,陈玉英,陈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275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住所地南安市柳城东区宏发花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7654004XY。委托代理人戴志猛,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巧梅,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碧英,女,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黄润清,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住南安市。被告:陈玉英,女,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陈欣,女,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诉与被告陈玉英、陈碧英、黄润清、陈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育江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得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卢小琳速录员 郑金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