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刑更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郑天军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刑更832号罪犯郑天军,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8日作出(2006)保中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海洛因198克、扣押的人民币1500元、三星手机一部依法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0月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8年10月7日起至2028年4月6日止。2010年12月至2014年9月先后两次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十九个月。执行机关贵州省王武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2014年12月、2015年1月~2015年12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天军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7日起至2025年3月6日止。减刑考验期为此次减去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源审判员 赵曜审判员 刘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莫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