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6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华兰、洪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兰,洪毅梅,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6627号申请人:陈华兰,女,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承忠(系陈华兰配偶),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洪毅梅,女,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申请人:郑华,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列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乐漂,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恢燎,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陈华兰与被申请人洪毅梅、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华兰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洪毅梅、郑华名下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陈华兰以苏承伟名下位于厦门市湖里区金民里95号502室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华兰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保证财产保全担保的有效性,应对申请人陈华兰提供的担保财产一并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洪毅梅、郑华名下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二、冻结苏承伟名下位于厦门市××室房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华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宪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李 馨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