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方明、芜湖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明,芜湖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4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明,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恒,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芜湖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路西侧商贸服务中心1号楼503室,组织机构代码58458325-3。法定代表人:阮齐德,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07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芜湖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215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夏 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