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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622民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祁国良、祁才有与被告孟次成旦巴、孟次忠追索劳动保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班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班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祁国良,祁才有,孟次成旦巴,孟次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班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622民2号原告:祁国良,男,土族,1982年8月17日出生。原告:祁才有,男,土族,1989年12月1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青海莲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次成旦巴,男,藏族,1952年5月12日出生。被告:孟次忠,男,藏族,1972年5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国良、祁才有诉被告孟次成旦巴、孟次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国良、祁才有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双方达成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国良、祁才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99元,减半收取计199.5元,原告祁国良、祁才有承担99.75元,被告孟次成旦巴、孟次忠承担99.75元。审判员  李生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谢绿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