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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30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沙大为、唐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大为,唐龙,胡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30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沙大为,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唐龙,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胡鹏,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沙大为与被执行人唐龙、胡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套房产且系与他人共有,一时难以处置,另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暂无足额财产可供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