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执3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吉永革缴纳罚金、责令退赔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永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317-1号移送机关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吉永革,男,汉族,1971年3月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陆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9执317号裁定书,于2017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吉永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永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吉永革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关晓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黄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