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枭与黑龙江省飞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桦川县万艺农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枭,黑龙江省飞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桦川县万艺农贸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857号原告:李枭,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黑龙江省飞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宫乐亭,职务经理。被告:桦川县万艺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桦川县。法定代表人:潘XX,职务经理。原告李枭与被告黑龙江省飞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桦川县万艺农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李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枭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殷海英审 判 员 李雨欣人民陪审员 郑贵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焦凌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