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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州诚中砂石有限公司、吴雅清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诚中砂石有限公司,吴雅清,陈思腾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诚中砂石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企业楼27层C、D单元。法定代表人:陈思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秉心,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雅清,女,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娟,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思腾,男,194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福州诚中砂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诚中公司”)与被上诉人吴雅清、原审被告陈思腾因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2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讼争房产系福州诚中公司为了规避信贷政策而以陈思腾的名义购买,并认定讼争房产的首付款、按揭款项皆由福州诚中公司支付,但本案现有证据仅体现2000年3月10日福州诚中公司向福建亚协房产有限公司转账343000元及2002年9月19日、2003年4月15日两笔按揭款的汇转情况。2000年8月16日陈思腾曾发表《物业声明书》声明讼争房屋系其受三禾友诚有限公司之信托,且前述两笔按揭款亦涉及三禾友诚有限公司。一审法院对上述讼争房产事实未予查清,应予以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24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福州诚中砂石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3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袁文伟审判员  李 杰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林雨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