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8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卢秀玲与沭阳县刘集天骄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秀玲,沭阳县刘集天骄学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2民初8181号原告:卢秀玲,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告:沭阳县刘集天骄学校,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刘集镇刘集街首路西。负责人:李政威,该校董事长。原告卢秀玲诉被告沭阳县刘集天骄学校(以下简称刘集天骄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秀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集天骄学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秀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3648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0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0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一批保温床垫,货到付款,但被告至今未付,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被告刘集天骄学校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5年12月10日从原告处购买保温床垫912张,单价为40元/张,货款共计36480元。被告于2017年3月10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保温床垫,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将货物交付给被告,被告拒不向原告支付货款,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按万分之二点一/天支付利息,实际是请求被告赔偿其违约造成的逾期付款损失,原告主张的标准超出法律规定,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且如遇贷款利率调整,最高不能超出原告所主张的日万分之二点一/天标准。因原、被告双方就付款时间无书面约定,利息起算时间应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5月25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沭阳县刘集天骄学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秀玲支付货款364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万分之二点一/天);二、驳回原告卢秀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被告沭阳县刘集天骄学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10元(户名为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为46×××80,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征收单位为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俊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玮玮书记员 沙 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