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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2民初5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贾晓峰与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晓峰,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2民初5590号原告:贾晓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张仲科。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宝魁,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市分所律师。原告贾晓峰与被告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03日立案。原告贾晓峰于2017年6月9日向我院提出对被告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晓峰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晓峰对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贾晓峰负担。审 判 长 赵 婧人民陪审员 张 风人民陪审员 李三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赵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