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国网河南渑池县供电公司与渑池县洪阳镇博鑫养殖场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河南渑池县供电公司,渑池县洪阳镇博鑫养殖场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548号原告:国网河南渑池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渑池县会盟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17484123XC(1-1)。法定代表人:薛丰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姬伟宁,男,198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政民,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渑池县洪阳镇博鑫养殖场,住所地:渑池县洪阳镇雷沟村,组织机构代码:L7559261-3。法定代表人:郭建峰,该养殖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战锋,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国网河南渑池县供电公司与被告渑池县洪阳镇博鑫养殖场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国网河南渑池县供电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国网河南渑池县供电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河南渑池县供电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35元,减半收取767.5元,由原告国网河南渑池县供电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丹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楚方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