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保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1。被执行人:李某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1与被执行人李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民初11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了李某2大街街道办事处爱国鹌子窝的房产拆迁后的新房安置手续或拆迁补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某1申请的财产保全已经保全完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卢岐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