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3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丁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3123刑初9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某,男,因涉嫌盗窃罪,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3月16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1日经凤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适用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26日取保候审,现在家。凤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诉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3月15日22时许,受害人刘某在凤凰县沱江镇土桥���马毛夜宵摊处吃夜宵,将自己的绿色手提包放在座位旁边的椅子上。被告人丁某某准备在该宵夜摊买炒饭的时候看见该手提包,遂见财起意,后被告人丁某某趁刘某和朋友敬酒时将该绿色手提包提走,把手提包藏在衣服内夹在左手臂下,往其租住的出租屋方向走,并在途中脱下黑色外套包住盗窃的手提包一路提着黑色外套走,并在另一家摊位购买炒饭后返回出租屋内。回到屋内,丁某某清点绿色手提包内财物,手提包内有一台苹果6SPlus(16G)、钱包1个装有1340元现金,化妆袋1个。丁某某将钱包内的300元人民币放在家中抽屉用于家庭买菜开支,其余物品放在家中柜子。经价格鉴定,被盗苹果手机价值2093元。2017年3月15日23时许,凤凰县公安局接到被害人的报警,于2017年3月16日3时许将被告人丁某某抓获归案,涉案物品及现金均被追回并发还给被��人刘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户籍信息;证人王某某证言;被害人刘某陈述;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搜查等笔录: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34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笫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己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龙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田一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