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5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与唐学国、唐兴洪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唐学国,唐兴洪,唐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5民初4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住所地镇远县舞阳镇和平街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59160101108。法定代表人:滕树程,系该行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朝,系该行客户部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唐学国,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住镇远县。被告:唐兴洪,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住镇远县。被告:唐飞,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住镇远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诉被告唐学国、唐兴洪、唐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以被告唐学国、唐兴洪、唐飞外出务工,原告还需与被告继续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家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姚语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