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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松阳与被告德州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豪门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松阳,德州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豪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588号原告:刘松阳。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华,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州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延军,总经理。被告:德州豪门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昌和,总经理。原告刘松阳与被告德州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豪门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刘松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德州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支付原告律师费17万元。被告德州豪门实业有限公司付连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其起诉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其起诉应予驳回。原告可待收集相关证据后另行起诉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松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单国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安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