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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7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叶秀莲、葛荣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叶秀莲,葛荣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781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18号中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898101827M。主要负责人:叶祝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建辉,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栋,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秀莲,女,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葛荣林,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叶秀莲、葛荣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以被告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计5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吴立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梁晓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