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辖终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郑州鼎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三源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鼎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三源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辖终7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鼎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51号。法定代表人刘五奎。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三源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桐柏县纬四路。法定代表人孙朝晖,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邑县千秋路。法定代表人张继军,董事长。上诉人郑州鼎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三源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7民初7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州鼎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三源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三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买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买方为河南三源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地在河南省,且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河南省,故应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当事人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第16.1条约定“……在买方所在地提交调解或仲裁或起诉。”该约定并未违反相关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河南三源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为买方,其住所地在河南省,故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7民初75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禄永鹏审判员 陈 博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