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02民初4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赵艳粉与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粉,陈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572号原告赵艳粉,女,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被告陈亮,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粉诉被告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艳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赵艳粉负担。审判员  武熙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宁 来自: